关于土地维权的报告
尊敬的区长您好! 2004年,丁时毛将其在河洑镇雷坛岗社区三组的老屋场转让给我家,作为我家修建房屋和屋场使用,我家同时支付了土地转让金人民币8000元,丁时毛签字确认。 图片:丁时毛土地转让所开的转让金收条.jpg 防止日后纠纷,我们两家于2007年补签了《土地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了转让土地的起止范围,当然也包含了目前丁时和强占我家的那块0.35亩地(以下简称该土地),丁时毛签字确认,并本村加盖公章确认。 图片:土地转让协议.jpg 2009年,我家据此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也明确标明了目前丁时和家强占我家的该土地。 图片:集体土地使用证2.jpg 图片:集体土地使用证3.jpg 图片:集体土地使用证1.jpg 该土地在转让时,丁时毛称该土地暂给其父种菜,以后再给到我们。出于邻里关系,我家表示同意。但直到其父去世(2017年),丁时毛直接将该土地给了堂兄弟丁时和使用【我们无法继续建房,当然由于政策原因我们也不能建房,但不表示土地使用权就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转让协议第二点写得很清楚,在乙方向支付土地转让金(2004年04月03日时...)】,我家多次讨要无果,且丁时和家态度恶劣,经常挑起事端找麻烦。 整个转让的土地,我家有大部分已建房作为宅基地,唯独该土地一直被丁时和长期霸占着。 2019年11月社区对我家和丁时毛就该土地进行调解,丁时毛予以承认该土地为我家拥有使用权,但现在又不承认,并态度非常恶劣,经常针对我家开家庭会,扬言要惩治我家。 为了追回该土地,我们通过社区、通过河洑镇政府,要求其解决问题。河洑镇让我们找国土部门解决,国土部门土地监察大队又说他们没权力执行,所以事情一直僵住近两月了,我们都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问题。说实话,河洑镇领导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他们都很尽责,只是他们无法解决问题。为河洑镇办事人员依然点赞。 更重要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产生争议的土地纠纷,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很遗憾,现在丁时和一直在使用这块地,有关部门也没有冻结这块地。 争议解决前,有争议的土地至少双方都要暂停使用的。 丁时毛、丁时茂知道了我家在维权之后,就去了老支书龚景辉家和原三组组长丁敬红家,质问和辱骂他们为何在土地转让协议上签字。龚景辉与丁敬红说,这本来就是事实,再说丁时毛自己作为当事人已签字,当然他们也会签字。 后来,我为了将事情解决,也请本社区三组部分居民和附近知情人员签字确认。 图片:三组和附近知情人员的签名.jpg 2020年7月,在镇政府领导的指示下,社区刘千军主任通知丁时毛丁时和退出该土地的继续使用,将相关证据告知,并指出他们不归还和强占人家土地已涉嫌违法,但丁时毛等不听,并在丁时茂家召集丁时和开会,三人共同决定采取暴力抗法的态度,并威胁要逼走我家。 现在,为了该土地,丁时毛又不承认土地转让协议上他的名字不是他签的,企图混淆视听,这是最愚蠢的说法。试问,仅仅就因为这么小的一块地,就否定他没签字,那么他能让我们在他的老屋场上建房(大部分土地已建房)吗?他会同意吗?这是基本的逻辑常识。 恳请区长帮忙过问一下,看哪个职能部门可以办这件事。也请通知相关部门暂时停用该土地,直到问题解决。这个事情已搞了三个月了。现在我们搞得很辛苦。 谢谢您。给您添麻烦了。 唐志杰 2020年7月14日 |
|
最新喜欢:常德纠脑壳 |
1楼#
发布于:2020-07-17 11:44
帖内置顶 – – 2020-07-17 15:16
收到《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咨询求助】《请麻烦过问和解决我家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雷坛岗社区三组)》的帖子,现回复如下:河洑镇雷坛岗社区居民唐志杰反映与本组居民丁时毛土地纠纷的问题,我镇联同国土、司法、经管多次进行了调解,但一直未果,对于反映的问题,我镇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
|
2楼#
发布于:2020-07-16 11:14
帖内置顶 – – 2020-07-16 11:1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上网告知
|
|
3楼#
发布于:2020-07-14 22:26
就是卖给你家的土地又返悔了。在钱财两清的情况下公然不认账,有可能是这种情况吗,一,是否要征收?二是否是地方上的人讲狠。
|
|
6楼#
发布于:2020-07-15 08:40
近几年拆迁,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结怨得太多了,像楼主这种事就应该当时收回菜地,当时碍于情面,现在就吃了大亏,同时也给了我等一些警示。希望楼主能够圆满解决!
|
|
7楼#
发布于:2020-07-15 11:07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
首先,行为违法;其次,行为主体违法,《合同》无效;最后,你的问题只适用调解。 |
|
8楼#
发布于:2020-07-15 11:19
|
|
9楼#
发布于:2020-07-15 11:20
|
|
10楼#
发布于:2020-07-15 11:21
|
|
12楼#
发布于:2020-07-15 11:22
|
|
13楼#
发布于:2020-07-15 12:20
|
|
15楼#
发布于:2020-07-16 16:09
|
|
16楼#
发布于:2020-07-17 11:15
xiaoxiaomao:老屋场是什么?因为很多居民以前建的私房很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所以今年六月份开始进行确权。占用集体良田和水田旱田修建房屋是违法的。 |
|
17楼#
发布于:2020-07-17 11:44
收到《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咨询求助】《请麻烦过问和解决我家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雷坛岗社区三组)》的帖子,现回复如下:河洑镇雷坛岗社区居民唐志杰反映与本组居民丁时毛土地纠纷的问题,我镇联同国土、司法、经管多次进行了调解,但一直未果,对于反映的问题,我镇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
|
18楼#
发布于:2020-07-17 18:43
武陵区区长热线:收到《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咨询求助】《请麻烦过问和解决我家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雷坛岗社区三组)》的帖子,现回复如下:河洑镇雷坛岗社区居民唐志杰反映与本组居民丁时毛土地纠纷的问题,我镇联同国土、司法、经管多次进行了调解,但一直未果,对于反映...回到原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这里有两个重点: 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是调解,而是根据事实关系和法律证据,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请书面告知); 其二,有争议的土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现在丁时毛丁时和依旧在使用这块土地,而且在新栽秋季蔬菜,并没有停止。 请对有争议的土地告知丁时毛丁时和暂停土地使用。 谢谢。 |
|
19楼#
发布于:2020-07-17 18:45
|
|
20楼#
发布于:2020-07-18 10:30
|
|
21楼#
发布于:2020-07-19 05:57
|
|